2005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200541开始,上海将实行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享受的保险标准与本市劳动者工伤保险标准接轨。

 

一、综合保险待遇

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规定履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缴费义务的,享受工伤、住院医疗、日常医药费补贴和老年补贴四项待遇。

 

二、最高工伤保险支付标准 

    一级工伤保险的标准,从原来的44.6万元调整到78.9万元,同时为了更适应外来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支付方式上实现一次性支付。

 

三、老年补贴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或者自200541日起,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之和。

 

四、老年补贴待遇的领取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等材料到相关保险公司或约定的机构兑现老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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