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项目
  对象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 保险

工伤 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1220-6099元(注1)

22%

8%(注2)

12%

2%

2%

1%

0.5%

0.5%

个体工商户

1220-6099元

个体业主缴付2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个体业主缴7%、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1%。(注2)

个体业主缴1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注3)

个体业主缴付2%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1%

0.5%

0.5%

自由职业者

1220-6099元

30%

8%(注2)或14%(注3)

……

……

……

非正规劳动组织人员

635-6099元

30%

14%

3%

0.5%

0.5%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1220元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6099元,下限为1220元;单位按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享受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注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标准执行时间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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