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沪府发(1999)7号、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前缴费满一年(扣除已享受的缴费年限);
5、单位已办理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登记;
6、失业人员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经职业指导员多次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后仍不能重新就业,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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