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用条件必须告之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是“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而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一般,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据招聘广告内容为录用条件。
二、试用期加强考核管理
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考核管理。考核的方式可以有:为试用期的劳动者指定带教人,由带教人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来体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用人单位通过考核将其结果列入相应文件。
三、解除劳动关系要有文书送达
对不符“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要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而且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