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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人员费用:
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及按国家和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其他费用。其中: 
⑴、上海地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缴费基数: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
数(新参加工作人员,以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的全月工资收
入为缴费基数);单位以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
的缴费基数;
⑵、其他费用(需要办理时发生):
①、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
《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政府部门规
定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
②、综合保障计划(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所发生的费用;
③、国家和政府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
2、代理服务费
乙方按本协议向甲方提供各类服务、甲方按实际使用人数、按月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上述费用,由甲方按月(每月 25日)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乙方帐户(户名:才俊劳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帐号:100124691906956781、开户行:工商银行长宁支行天山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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